茂名市水務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2016年版) |
|
單位 |
序號 |
職權名稱 |
子項名稱 |
職權依據 |
審批對象 |
備注 |
市水務局 |
1 |
蓄滯洪區避洪設施建設審批 |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 |
項目法人 |
|
市水務局 |
2 |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 |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9年修訂)第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5年修訂)第十七條 |
項目法人 |
|
市水務局 |
3 |
取水許可 |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9年修訂)第四十八條 2.《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14年修訂)第二十一條 |
取水申請戶 |
|
市水務局 |
4 |
市管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9年修訂)第三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5年修訂)第二十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十一條 |
項目法人 |
|
市水務局 |
5 |
市管權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方案審批 |
|
《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一條 |
項目法人 |
|
市水務局 |
6 |
市管權限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審批 |
|
《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七條 |
項目法人 |
|
市水務局 |
7 |
遷移、損壞市管水利工程設施,占用影響市管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
《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
項目法人 |
|
市水務局 |
8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驗收審批 |
1.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2.《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2005年第24號修訂)第八條 |
項目法人 |
"市級立項的占地一公頃以下,且挖、填土石方一萬立方米以下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已下放縣級政府實施。 |
2.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審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 2.《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1997年修正)第四條 3.《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4號修訂)第四條 |
項目法人 |
市水務局 |
9 |
水利工程竣工驗收 |
|
1.《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4年修正)第六條、第七條、第三十一條 2.《關于廣東省水利水電工程簡化程序下放審批權限事項目錄(第一批)的通知》(粵水規計〔2008〕211號) |
項目法人 |
|
市水務局 |
10 |
水利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1.水利基建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 2.《廣東省小水電管理辦法》(2010年粵府令第152號)第十二條 3.《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粵府令第169號) |
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建設單位 |
|
2.新建、重建、擴建和技改水電站、機電排灌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3.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初步設計審批 |
4.小型農田水利建設重點縣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5.農村供水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6.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工程初步設計審批 |
7.小流域綜合治理工程初步設計審批 |
市水務局 |
11 |
河道采砂許可 |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9年修訂)第三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二十五條。 3.《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第九條。 |
河砂開采權中標人或競得人 |
|
市水務局 |
12 |
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 |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9年修訂)第三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訂)第十七條。 3.《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號修改)第五、六條。 4.《廣東省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水資源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三條。 |
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自然人 |
由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
市水務局 |
13 |
堤頂、壩頂、戧臺兼作公路審批 |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十五條。 2.《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十六條。 |
事業單位、企業 |
審批部門為水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 |
市水務局 |
14 |
城市建設填堵水域、廢除圍堤審核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5年修改)第三十四條。 |
企業、個人 |
|
市水務局 |
15 |
灘涂開發利用工程建設方案初審 |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9年修訂)第四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5年修改)第二十三條。 3.《廣東省河口灘涂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第十一、十三條。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個人 |
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準 |
市水務局 |
16 |
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含臨時占用)審批 |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第二十五條。 2.《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第六條。 3.《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14年修訂)第四十四條。 |
單位或個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