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范茂名市水利建設市場秩序,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市場誠信體系,促進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的通知》(粵府〔2014〕45號)和《廣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政策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研究草擬了《茂名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向我局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電子郵件:mmjgk2008@163.com
二、通信地址:茂名市迎賓路100號大院茂名市水務局,郵編:525000,請在信封上注明“水利信用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6年1月16日。
聯系人:梁耀輝 電 話:0668-2284716
附件:茂名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茂名市水務局
2016年1月5日
茂名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
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茂名市水利建設市場秩序,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市場誠信體系,促進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的通知》(粵府〔2014〕45號)和《廣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單位(企業)和個人,包括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招標代理、設備供應等從業單位(企業)和相關執(從)業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是指以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為信息為依據,在信用信息標準量化的基礎上,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狀況進行動態評價,并將動態評價結果應用于水利工程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資質管理及日常監督管理(進度控制、質量控制)、水利安全生產等方面的行為。
第四條 茂名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統一領導、屬地負責、分級管理原則進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到公開、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及時性。
茂名市水務局依法對全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及信用信息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建立全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采集和統一發布全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負責并指導全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動態評價、良好行為及不良行為信息認定等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按有關規定予以公告或報送省水利廳。
各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權限,負責其轄區內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日常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和報送轄區內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負責轄區內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良好行為及不良行為等記錄信息定期報送和核定工作;配合市水務局建立健全全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開展動態信用評價、良好行為及不良行為等記錄信息認定及公告工作。
市和區、縣級市兩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根據管理權限,監督和指導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有關設備投入、人員到位、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履約信用管理;對督查過程中發現的不良行為進行通報,并將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所在轄區的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項目法人結合項目日常監管,建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臺賬,對發現的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報工程所在轄區的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信用等級信息、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信息。
(一)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名稱、注冊地址、注冊資金、資質、業績、人員、主營業務范圍等有關信息。
(二)信用等級信息是指國家級水利行業組織開展的信用評價活動確定的信用等級信息。
(三)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分為表彰類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和業績類良好行為記錄信息;表彰類良好行為記錄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全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受到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有關社會團體授予的有關水利工程優質類獎勵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業績類良好行為記錄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合同履行到位,工程質量達到驗收規程規定的合格以上標準,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等問題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四)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全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違反水利行業現行規程、規范和技術標準,以及合同履行嚴重不到位,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理,或者未受到行政處理但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所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行為由重到輕分為:特別嚴重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輕微不良行為和其他類不良行為四類。
第六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檔案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利建設(包括參加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市場主體,均應填報《茂名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檔案》報茂名市水務局登記備案。
其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和招標代理機構六類單位(企業)在本市進行登記備案前,須按廣東省水利廳要求在廣東水利建設管理信息網(網址:http://gcjs.gdwater.gov.cn/gdccis/)先行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七條 《茂名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檔案》按以下順序進行整理裝訂,并提交相關證件原件進行審核。
(一)填報《茂名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檔案》表格(附件1)。
(二)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施工企業)、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三)法人代表法人證、身份證和社保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四)總經理、技術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的任命書、相關執業證書、職稱證、身份證及社保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其中財務負責人的證件需要經濟或會計專業。
(五)各種執業注冊人員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身份證(二代)、社保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六)工程技術人員職稱證、身份證(二代)、社保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七)施工企業提供:安全生產考核人員安考證、身份證(二代)、社保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八)最近三年內所承擔的水利工程業績證明材料復印件。要求同時提供中標通知書、合同和竣工(或完工)驗收報告的復印件,時間以中標通知書為準。
第八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提交的所有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有效。全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分值將在茂名市水務局網站公開,接受已辦理信用信息登記備案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監督。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填報的信用信息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禁止其二年內在本市行政區域參加水利工程的投標活動。
第九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基本信用信息實行實時動態更新管理;拘庞眯畔l生變更,應在發生變更后1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備案的從業人員社保證明材料有效期核定為1年,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到期前應及時更新。
第十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基本信息的初次錄入、日常更新、數據運用等由茂名市水務局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參加工程招投標時,招標人、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或者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通過茂名市水務局網站查驗已辦理信用信息登記備案從業單位(企業)的基本信息及誠信記錄。
第十二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參加工程招投標、工程管理和簽署勘察設計等工程類文件的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土木工程師、中級及以上職稱工程師、專職安全員等主要技術管理人員,必須在辦理登記備案的人員中選取。
第十三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良好行為記錄,由市場主體按照《茂名市水利工程建設市場良好行為認定標準》(附件2)(以下簡稱《茂名良好行為認定標準》)認定。表彰類良好行為錄入材料應明確獎勵或表彰頒發機構,受獎勵或表彰的主體、主要人員、時間、地點及簡要情況說明等。業績類良好行為錄入材料應提供工程項目中標通知書、工程合同、竣工驗收報告(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應提供單位工程驗收報告以及工程結算報批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資料。表彰類良好行為記錄由茂名市水務局負責核定,業績類良好行為記錄由行業協會進行初步審查后報工程所在轄區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的特別嚴重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輕微不良行為,由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認定標準》(以下簡稱《廣東省不良行為認定標準》)負責執行。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的其他類不良行為記錄,由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程項目法人對照《茂名市水利工程建設市場其他類不良行為認定標準》(附件3)(以下簡稱《茂名市不良行為認定標準》)負責執行。錄入材料應明確記載不良行為的責任主體、責任人、時間、地點以及不良行為事實、處理機構、處理結果等。工程項目法人、質量監督部門記錄的其他類不良行為指標分項,由工程所在轄區的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定;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記錄的不良行為指標分項,由茂名市水務局負責認定。
參與水利工程投標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近三年(自招標公告發布之日上溯)在本市行政區域外的不良行為記錄,由市場主體在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主動提交茂名市水務局備案。所提交的材料應附上當地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或水行政主管部門等部門的通報批評文件、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處理文書。茂名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水務局按照廣東省和茂名市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并做出是否符合參加投標條件的結論。
第十四條 經核實的良好行為或不良行為,通過茂名市水務局官方網站(網址:http://swj.maoming.gov.cn/)向社會公眾公示,同時由審核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單位,允許其進行補充、陳述或申辯。公眾公示及書面通知發出5日(日歷天)后未收到單位書面回復或其他相關單位不同意見的,正式確定為良好行為記錄或不良行為記錄,由茂名市水務局將其行為記錄通過市水務局門戶網站進行公告。
第十五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基本信息發布時限為長期;表彰類良好行為記錄信息發布期限按受獎勵級別確定,受省部級以上獎勵的為2年,其余獎勵的為1年;業績類良好行為記錄信息發布期限為1年;不良行為信息公告期限按特別嚴重、嚴重、輕微和其他類四個級別確定,分別為12個月、9個月、6個月和3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對公告信息有異議的,可向茂名市水務局提出書面更正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市水務局應當及時進行核對,對確認發布有誤的信息,及時給予更正并告知申請人;對確認無誤的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
行政處理決定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將及時予以變更或撤銷,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已辦理信用信息登記備案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發現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與事實不符的,有權依法投訴。
其他單位或個人舉報(投訴)的,按信訪舉報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信用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在茂名市水務局辦理信用信息登記備案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經營業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和工期等合同履約、獎懲情況及行政處罰等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承接的水利工程獲得有關工程質量優質類獎項或通報表揚等表彰類良好行為的,以所獲得的獎章、證書、印發的文件(認定時間以相關獎項頒發或文件印發之日為準)等為依據,按以下標準對企業的信用進行加分:
(一)獲得地級市以上政府部門或經授權的行業表彰(含協會)的,國家級4分,省級3分,地市級2分。
(二)本市行政區域承接的水利工程合同履行到位,工程質量達到驗收規程規定的優良標準,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等問題的業績類、獎勵類良好行為,以工程項目中標通知書、工程合同、竣工驗收報告(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應提供單位工程驗收報告以及工程結算報批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資料等為依據,對企業的信用進行加分,加分項目見附件2。
以上同一項目的榮譽類和業績類不重復計分,均以同一項目獲得的最高榮譽或業績得分最高值進行加分。良好行為加分有效期限為2年,以榮譽認定日期和工程驗收時間開始算起。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級市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動態核查、專項抽查、群眾投訴舉報等途徑,對照《廣東省不良行為認定標準》及《茂名市不良行為認定標準》對違法違規的市場主體進行扣分:
(一)依據《廣東省不良行為認定標準》,被認定為輕微的,扣4分;被認定為嚴重的,扣6分;被認定為特別嚴重的,扣10分。
(二)依據《茂名市不良行為認定標準》,按查處的其他類不良行為,每項、每次扣2分。
企業的不良行為依據下列法律文書或文件認定?鄯终J定時間,以相關文件印發之日為準: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仲裁裁決書;
(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機構作出的責令整改通知書或通報批評文件;
(四)經有關職能部門或機構查證、并作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五)其它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不良行為扣分有效期限按特別嚴重、嚴重、輕微和其他類四個級別分別為2年、1年6個月、1年和6個月。
第二十一條 信用動態管理工作建立信用動態管理問題集體研究制度。市和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成立由分管領導擔任組長的信用動態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對市場主體存在《茂名市不良行為認定標準》中未認定的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等問題進行集體研究,并做出是否認定為不良行為的結論。
第二十二條 茂名市水務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逐步建立健全信用獎懲機制,在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資質(資格)管理、信用評價、工程擔保與保險、表彰評優等工作中,運用公布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依法對良好行為給予激勵,對不良行為進行懲處。
(一)良好行為加分信息,作為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的重要內容,納入招投標活動及資質(資格)管理等相關范疇,作為企業評標及資質新增項、資質(資格)定級或升級和個人執業資格及職稱評定的重要依據。
(二)不良行為扣分信息,除按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外,相關處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根據不良行為的影響程度分別予以通報;建議相關部門在一定期限內不批準其水利工程建設資質新增項、資質(或執業資格)定級或升級的申請;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參與本市內水利工程的投標;建議相關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降低企業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及有關責任人的執業資格證書等。
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動態管理基本得分及招標時信用等級基本得分按以下標準確定:
企業初次辦理《茂名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檔案》時,初始的分值為100分。
在政府投資的水利工程招標評標,投標人信用等級分權重占評標總分值的5%(按百分制為5分,以下按百分制計),以投標單位的主體動態管理得分最高值為基準值,基準值滿分為5分,投標單位的主體動態管理得分最低值為0分,其它單位采用直線內插法確定。
第二十四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動態信用得分及采用綜合評價法招標時信用等級得分按以下計算方法確定:
動態信用得分=動態管理基本得分+動態管理加分分值-動態管理扣分分值。
動態管理加分、扣分分值在加分、扣分有效期限滿后自動清零。同一有效期限內的動態管理加分、扣分分值自動累加。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動態信用得分60分以下的或被扣分分值40分以上的,將禁止其參加我市水利工程的投標活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明確分管負責人和承辦部門、人員及職責,保證信息收集、公告、傳送及時準確。
第二十六條 鼓勵社會各界監督我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我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存在異議的,可向工程所在轄區的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市水務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令整改;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中涉及數量的,“以上”和“大于”包括本數,“以下”和“小于”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茂名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試行。
附件:1.茂名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檔案
2.茂名市水利工程建設市場良好行為認定標準
3.茂名市水利工程建設市場主體其他類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4.茂名市水務局(××區、縣級市)不良行為扣分通知書
附件1:
茂名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檔案 |
企業
名稱 |
|
投資組成 |
|
企業所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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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副本) |
成立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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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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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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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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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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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機關
(以公章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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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
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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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代碼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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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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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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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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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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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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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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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電話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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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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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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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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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 |
|
企業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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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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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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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許可證 |
|
發證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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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質情況 |
資質類別 |
等級 |
證書編號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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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及技術人員情況 |
姓名 |
職務 |
身份證號碼 |
職稱 |
執業資格證 |
證書
名稱 |
證書
編號 |
有效
期起 |
有效
期至 |
核發
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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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行為記錄 |
序號 |
獎項名稱 |
獎項
級別 |
頒獎
單位 |
頒獎文號 |
榮譽認定日期 |
有效
期起 |
有效
期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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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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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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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工程業績記錄表 |
序號 |
項目
名稱 |
項目
所在地 |
項目
負責人 |
項目
狀態 |
開工
日期 |
竣工
日期 |
項目
質量 |
合同價(萬元)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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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
意見 |
(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
不良行為記錄(由水行政部門填寫) |
序號 |
處理類型 |
不良行為代碼 |
處理機關 |
處理
時間 |
公示
期限 |
具體
網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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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在地區、縣級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
(公章) 年 月 日 |
企業所在地地級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省外企業提供省級部門意見) |
(公章) 年 月 日 |
茂名市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茂名市水利工程建設市場良好行為認定標準
行為種類 |
評價指標 |
指標分項 |
加分標準 |
1、表彰類 |
獲得政府部門或經授權的行業表彰(含協會)的 |
獲得國家級工程質量優質類表彰的 |
4 |
獲得省級工程質量優質類表彰的 |
3 |
獲得市級工程質量優質類表彰的 |
2 |
獲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為一級的單位的 |
4 |
獲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為二級的單位的 |
3 |
獲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為三級的單位的 |
2 |
2、業績類 |
質量優良類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工程質量達到驗收規程規定優良標準,工程投資大于3000萬元的 |
4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工程質量達到驗收規程規定優良標準的,工程投資大于1000萬元,小于3000萬元的 |
3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工程質量達到驗收規程規定優良標準,工程投資大于500萬元,小于1000萬元的 |
2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工程質量達到驗收規程規定優良標準,工程投資大于200萬元,小于500萬元的 |
1.5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工程質量達到驗收規程規定優良標準,工程投資大于100萬元,小于200萬元的 |
1 |
質量外觀類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工程質量達到驗收規程規定合格標準和外觀質量得分率達到85%以上,工程投資大于3000萬元的 |
3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工程質量達到驗收規程規定合格標準和外觀質量得分率達到85%以上,小于3000萬元的 |
2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工程質量達到驗收規程規定合格標準和外觀質量得分率達到85%以上,工程投資大于500萬元,小于1000萬元的 |
1.5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工程質量達到驗收規程規定合格標準和外觀質量得分率達到85%以上,工程投資大于200萬元,小于500萬元的 |
1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工程質量達到驗收規程規定合格標準和外觀質量得分率達到85%以上,工程投資大于100萬元,小于200萬元的 |
0.5 |
質量合格類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工程質量達到驗收規程規定合格標準,工程投資大于3000萬元的 |
2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工程質量達到驗收規程規定合格標準,工程投資大于1000萬元,小于3000萬元的 |
1.5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工程質量達到驗收規程規定合格標準,工程投資大于500萬元,小于1000萬元的 |
1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工程質量達到驗收規程規定合格標準,工程投資大于200萬元,小于500萬元的 |
0.5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工程質量達到驗收規程規定合格標準,工程投資大于100萬元,小于200萬元的 |
0.2 |
合同執行類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提前完成合同建設內容的,工程質量達到驗收規程規定合格標準,工程投資大于3000萬元的 |
3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提前完成合同建設內容的,工程質量達到驗收規程規定合格標準,工程投資大于1000萬元,小于3000萬元的 |
2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提前完成合同建設內容的,工程質量達到驗收規程規定合格標準,工程投資大于500萬元,小于1000萬元的 |
1.5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提前完成合同建設內容的,工程質量達到驗收規程規定合格標準,工程投資大于200萬元,小于500萬元的 |
1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提前完成合同建設內容的,工程質量達到驗收規程規定合格標準,工程投資大于100萬元,小于200萬元的 |
0.5 |
3、獎勵類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按時完成政府專項施工任務,工程質量達到驗收規程規定合格標準,工程投資大于3000萬元的 |
2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按時完成政府專項施工任務,工程質量達到驗收規程規定合格標準,工程投資大于1000萬元,小于3000萬元的 |
1.5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按時完成政府專項施工任務,工程質量達到驗收規程規定合格標準,工程投資大于500萬元,小于1000萬元的 |
1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按時完成政府專項施工任務,工程質量達到驗收規程規定合格標準,工程投資大于200萬元,小于500萬元的 |
0.5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按時完成政府專項施工任務,工程質量達到驗收規程規定合格標準,工程投資大于100萬元,小于200萬元的 |
0.2 |
注:良好行為認定標準的對象為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
附件3:
茂名市水利工程建設市場主體其他類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市場主體 |
記分代碼 |
指標分項 |
扣分標準 |
1、勘察單位 |
KC-001 |
未按合同要求時間提交勘察報告的 |
2 |
KC-002 |
不按照規定記錄原始信息或者記錄不完整的 |
2 |
KC-003 |
項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歸檔保存的 |
2 |
KC-004 |
不按規定程序修改、變更勘察文件的 |
2 |
KC-003 |
由于勘察單位問題造成工程建設進度滯后,收到上級部門通報和責任告知書的 |
2 |
2、設計單位 |
SJ-001 |
未按合同要求時間提交設計成果的 |
2 |
SJ-002 |
設計基礎資料不準確或未及時進行設計交底的 |
2 |
SJ-003 |
設計變更不及時,設計變更內容不合理,由于設計單位的原因導致設計變更程序不規范的 |
2 |
SJ-004 |
對審批修改意見不響應的 |
2 |
SJ-003 |
施工圖經審查合格后,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問題的 |
2 |
SJ-006 |
由于設計單位的原因導致未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施工圖審查結論的 |
2 |
SJ-007 |
設計單位未積極配合項目法人或施工單位及時解決施工中設計文件出現的問題,因此影響工程質量及進度的 |
2 |
SJ-008 |
設計單位未參加相關驗收工作或驗收時未及時提交工作總結的 |
2 |
SJ-009 |
未按要求派設計代表參加工作會議的 |
2 |
SJ-010 |
由于設計不合理造成工程質量缺陷的 |
2 |
SJ-011 |
由于設計單位問題造成工程建設進度滯后,收到上級部門通報和責任告知書的 |
2 |
3、施工單位 |
ST-001 |
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不按投標時承諾到位或未經批準更換的 |
2 |
ST-002 |
主要機械設備未能滿足施工需要,造成施工質量達不到規定或造成工期延誤的 |
2 |
ST-003 |
施工人員未能滿足施工需要,造成施工質量達不到規定或造成工期延誤的 |
2 |
ST-004 |
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工程結算申報不及時,或明顯不合理的 |
2 |
ST-003 |
因施工單位管理原因延誤進度計劃的關鍵點的 |
2 |
ST-006 |
未建立質保體系的 |
2 |
ST-007 |
“三檢制”未能有效落實的 |
2 |
ST-008 |
工序及單元質量報驗和檢驗不同步,檢驗數量、頻率等不符合要求的 |
2 |
ST-009 |
建筑物外觀有明顯缺陷、質量有隱患或施工工藝不規范的 |
2 |
ST-010 |
對較大的質量缺陷未及時上報的 |
2 |
ST-011 |
對較大的質量缺陷未及時進行處理的 |
2 |
ST-012 |
對較大的質量缺陷未進行備案的 |
2 |
ST-013 |
對較大的質量缺陷處理后未及時申請專項驗收的 |
2 |
ST-014 |
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未經審批擅自施工或未按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施工的 |
2 |
ST-013 |
不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或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 |
2 |
ST-016 |
對項目法人或監理工程師通知不及時響應的 |
2 |
ST-017 |
由于施工單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建設資料未能及時歸檔的 |
2 |
ST-018 |
由于施工單位的原因造成質保資料與施工進度不同步的 |
2 |
ST-019 |
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評分低于70分的 |
2 |
ST-020 |
工程度汛方案未經審批或不按經審批的方案執行的 |
2 |
ST-021 |
對存在安全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消除的 |
2 |
ST-022 |
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工程未能如期辦理相關驗收的 |
2 |
ST-023 |
由于施工單位問題造成工程建設進度滯后,收到上級部門通報和責任告知書的 |
2 |
4、監理單位 |
JL-001 |
監理人不按投標時承諾到位或未經批準更換的 |
2 |
JL-002 |
主體工程施工期間,工地會議(工地例會)不按時召開或無會議記錄的 |
2 |
JL-003 |
未及時組織(或會同項目法人組織)施工圖紙技術交底會的 |
2 |
JL-004 |
《監理大綱》、《監理實施細則》、《監理月報》、《監理日記》等各項監理資料未編制或未能如實反映工程實際情況的 |
2 |
JL-005 |
投標承諾的交通工具及主要試驗檢測儀器設備未到位,影響工程實施的 |
2 |
JL-006 |
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未安排監理人員旁站或旁站工作不到位,對存在問題未發現或未處理的 |
2 |
JL-007 |
驗收時發現質量缺陷,但施工中監理未發現或發現后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
2 |
JL-008 |
未要求施工承包人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計劃的 |
2 |
JL-009 |
未審批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技術文件,如施工組織設計、進度計劃、施工方案等的 |
2 |
JL-010 |
因監理原因,導致被監理工程進度滯后,工程實際施工期超過合同工期或工程交工日期延誤的 |
2 |
JL-011 |
監理審簽后的工程計量、支付資料混亂,簽署不全、未反映審核過程或出現明顯錯誤的 |
2 |
JL-012 |
工程承包合同中允許施工分包時,未對施工分包合同進行審核的 |
2 |
JL-013 |
因監理原因,致使承包人索賠或對索賠處理不合理、導致合同訴訟糾紛的 |
2 |
JL-014 |
對承包方存在的違規行為未及時發出通知要求整改的 |
2 |
JL-015 |
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責任的 |
2 |
JL-016 |
對質量等級評定的基礎資料及質量等級評定結果把關不嚴,與現場實際不符的 |
2 |
JL-017 |
由于監理單位問題造成工程建設進度滯后,收到上級部門通報和責任告知書的 |
2 |
3、招標代理
單位 |
ZB-001 |
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標準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 |
2 |
ZB-002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未按規定程序進行的 |
2 |
ZB-003 |
開標時將應當廢標處理的投標文件作為有效標的 |
2 |
ZB-004 |
未按規定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或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相關手續的 |
2 |
6、設備供貨
單位 |
SG-001 |
被項目法人投訴屬實的 |
2 |
SG-002 |
未按照招標投標文件要求提供售后服務或服務質量不佳、態度差、響應慢,不能及時滿足用戶的合理要求或未按承諾響應售后服務的 |
2 |
SG-003 |
在售后服務中故意抬高維修配件價格(高于市場平均售價)或交貨時對使用人員應培訓不培訓的 |
2 |
SG-004 |
未按時報送質量驗收合格報告的 |
2 |
SG-005 |
供應商發生經營狀況重大變化以及重要擔保、重大合同糾紛或訴訟、信用等級和資質變化等可能影響履約能力的重大事項,未能及時向項目法人提供書面報告,造成項目法人損失的 |
2 |
7、質量檢測
機構 |
JJ-001 |
未按時提交檢測結果的 |
2 |
JJ-002 |
未按規定時間派員到工地現場完成抽檢,影響工程進度的 |
2 |
JJ-003 |
因檢測過失給工程造成損失的 |
2 |
JJ-004 |
未按規范規定接收樣品的 |
2 |
JJ-005 |
不檢樣品而偽造數據的 |
2 |
JJ-006 |
未建立不合格臺帳的 |
2 |
JJ-007 |
檢測設備使用和維護沒有記錄的 |
2 |
附件4:
茂名市水務局(××區、縣級市)不良行為扣分通知書
茂水扣〔××年〕第××××號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
你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行為,違反了_______________的規定,現記錄不良行為。
依據《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認定標準(修訂)》和《茂名市水務局關于茂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給予單位總記______分,詳見下表。
序號 |
不良行為代碼(名稱) |
單項扣取分值 |
1 |
|
|
2 |
|
|
3 |
|
|
合 計 |
|
記錄不良行為部門意見 |
年 月 日(蓋章)
|
上級水行主管部門意見 |
年 月 日(蓋章)
|
對本通知有異議,需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茂名市水務局提出書面申請。
備注:本通知書一式三聯,第一聯交當事人,第二聯執法單位留存,第三聯送市水務局。 |